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 第五章 利用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利用 第三十八条 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