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 第二章 草原权属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草原权属 第十条 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 使用草原的单位,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