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严格保护草原植被,禁止开垦和破坏。草原使用者进行少量开垦,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开垦并造成草原沙化或者严重水土流失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封闭,责令恢复植被,退耕还牧。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