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要加强节能管理。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千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单位依法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要求、节能措施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