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发布公报,公布主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等状况。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