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 对没有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制定有关节能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有关节能的标准应当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并不断加以完善和改进。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