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对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比较论证的基础上,择优选定能源节约、能源开发投资项目,制定能源投资计划。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