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现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船舶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船舶办理签证,并可以责令船舶到指定地点接受查处;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禁止进港、离港或者停止航行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