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签证的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