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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签证行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内航行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办理船舶签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的船舶签证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签证管理工作。 第四条 船舶签证管理工作应当符合高效、便民的原则。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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