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 第五十一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