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 第八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换发和补发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八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换发和补发 第四十七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当书面叙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