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 第八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换发和补发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八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换发和补发 第四十六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