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 第三章 船舶国籍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船舶国籍 第十八条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 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年。光船租赁合同期限超过2年的,承租人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