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 第三章 船舶国籍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船舶国籍 第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