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016年) 第八章 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016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八章 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 第六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的中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依据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方案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和港澳台独资企业的船舶,可以依照本章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国际船舶登记。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