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016年) 第五章 船舶抵押权登记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016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船舶抵押权登记 第四十七条 20总吨以上船舶的抵押权登记,由船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