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016年) 第三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 第一节 船舶名称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01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 第一节 船舶名称 第二十六条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船名经核定后,24个月内未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经核定的船名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