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船舶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出具受理意见:
申请事项属于本登记机关管辖、申请材料齐全、申请书填写完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