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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01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登记,是指船舶登记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对船舶所有权、船舶国籍、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进行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 下列船舶的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船舶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各船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船籍港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确定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船舶登记簿。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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