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3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3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持久性油类”是指任何持久性烃类矿物油,例如原油、燃油、重柴油和润滑油等。 “非持久性油类”是指持久性油类以外的任何油类。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