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中国籍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有效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船舶国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