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0年) 第四章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0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 第十六条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并应当随船携带,以备海事管理机构查验。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遗失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