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0年) 第四章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 第十四条 中国籍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有效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