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三章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3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 第十八条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延续手续。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