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三章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3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 第十七条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能力等级和服务区域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