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8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8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中国籍、外国籍船舶在停泊期间,均应配备足够的掌握相应安全知识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对船舶及设备进行安全操纵的船员。 无论何时,500总吨及以上(或者750千瓦及以上)海船、600总吨及以上(或者441千瓦及以上)内河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