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8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8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中国籍、外国籍船舶在办理进、出港口或者口岸手续时,应当交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