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8年) 第二章 最低安全配员原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8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最低安全配员原则 第九条 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第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