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8年) 第二章 最低安全配员原则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8年) 第八条 第二章 最低安全配员原则 第八条 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