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8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