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4年) 第三章 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第十七条 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截止前1年以内,或者在船舶国籍证书重新核发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凭原证书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