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年) 第三章 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年) 第十条 第三章 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第十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