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2001年)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2001年) 4 4 指定人员 4.1 公司应当任命指定人员,以直接同最高管理层联系,提供公司与船舶的联系渠道。 4.2 公司应当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指定人员的责任和权力。指定人员的责任和权力应包括: .1 对公司船岸的安全和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 .2 确保公司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 3.3 目录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