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2001年) 14 核发临时证书 1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2001年) 14.2 14 核发临时证书 14.2 新造船舶交付使用或公司新承担对某一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的,经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审核确认满足下述要求后,向船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1 “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覆盖了该船舶种; .2 公司已向船舶提供了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信息; .3 公司已做好三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 .4 高级船员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及其实施的计划安排; .5 标明为重要的指令已在开航前下达。 14.1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