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2001年) 14 核发临时证书 1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2001年) 14.1 14 核发临时证书 14.1 新成立的公司或对“符合证明”增加船种的公司,主管机关在审核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满足本规则1.2.3条目标要求后,向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的“临时符合证明”,但该公司必须做出在“临时符合证明”有效期内实施满足本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临时符合证明”的一份副本应当保存在船上,以便船长在接受主管机关查验时出示。 14 目录 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