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船舶以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等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

航运公司应当督促船舶按时纠正缺陷,并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核实有关缺陷纠正情况,需要进行临时检验的,应当将检验报告及时反馈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