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年) 第四章 船舶安全监督 第三节 船舶安全缺陷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船舶安全监督 第三节 船舶安全缺陷处理 第三十一条 船舶有权对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缺陷和处理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船舶对于缺陷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船舶申诉的途径和程序。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