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年) 第四章 船舶安全监督 第三节 船舶安全缺陷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船舶安全监督 第三节 船舶安全缺陷处理 第二十七条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船舶安全监督过程中发现船舶存在缺陷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约的规定,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警示教育; 开航前纠正缺陷; 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 滞留; 禁止船舶进港; 限制船舶操作; 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责令船舶离港。 第三节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