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船舶安全监督过程中发现船舶存在缺陷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约的规定,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警示教育;

开航前纠正缺陷;

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

滞留;

禁止船舶进港;

限制船舶操作;

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责令船舶离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