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年) 第二章 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船舶存在可能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船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