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作出判断,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的规定,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

开航前纠正缺陷;

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

滞留;

禁止船舶进港;

限制船舶操作;

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驱逐船舶出港;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