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应纳税额在人民币五十元以下的船舶;
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吨税执照期满后二十四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捕捞、养殖渔船;
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警用船舶;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