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本法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下列财产、权利可以用于担保:

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