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2011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导致净吨位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应税船舶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舶经过修理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