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3年8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3年8月) 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进行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