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船员职责 第二十条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十一条 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舶上所有人员必须执行。 第二十二条 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十三条 船长、高级船员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 第二十四条 船长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