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