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服务信息档案,记载服务船员在船员服务期间发生的下列事宜,并保持船员服务信息记载的真实、连续和完整:
船上任职资历;
基本安全培训、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情况;
适任状况、安全记录和违章记录;
劳动合同、船员服务协议、船舶配员服务协议。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名册,记载服务船员的姓名、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船籍港、所属国家等情况,并定期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上任职资历;
基本安全培训、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情况;
适任状况、安全记录和违章记录;
劳动合同、船员服务协议、船舶配员服务协议。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名册,记载服务船员的姓名、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船籍港、所属国家等情况,并定期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