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制度,督促培训机构、航运公司等落实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 第三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符合培训管理、考试、评估、发证要求的设备、资料,建立辖区内培训机构档案,对培训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培训机构的船员培训情况开展随机抽查,但对经评估确认质量体系运行、培训质量和社会声誉良好的培训机构,可以降低随机抽查比例。抽查应当包括以下重点内… 第三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第四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培训机构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保守被调查培训机构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四十一条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培训机构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定期公布培训机构的学员考试及格率。 第四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开船员培训的管理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