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09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0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